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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雷的劳动仲裁终于要开庭了。这一天,苏了了在解忧的要求下穿了正装,由于是实习律师,解忧告诉她不用太紧张,庭审根本不会让她说话,就认真记录别走神就行了,庭后会检查她的笔录,看看跟书记员记录有没有差别。苏了了并没有因为不用说话而如释重负,她担心的主要是会不会因为那天的会议记录而被揍…
在劳动仲裁开庭似乎没有法庭那么正式,但是开庭顺序是基本一样的,转眼就进行到了质证阶段,苏了了不自觉开始心跳加速。解忧从容的讲出让苏了了精神紧张的证据七:“这是一份会议记录,内容为申请人李大雷与被申请人公司领导层就生产部机器设备出库问题进行的责任确认,其中申请人李大雷亲口确认了其作为生产经理每月都能掌握是否有新设备入库,设备报废亦由其提起,设备出库流程中有其亲笔签字。由此证明生产部作为设备的第一管理部门,李大雷作为生产部的主管领导,在设备管理方面有着不可的推卸责任,他是设备须报废以及设备应当出库的提出者。同时根据证据七会议记录中申请人李大雷亲口叙述,注册在其胞弟李大江名下的欢江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有重合。因此我们提供证据八,是欢江科贸的相关工商登记,以及李大雷的入职登记表。工商登记显示欢江科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大江,入职登记表则证明李大雷在被申请人处入职时亲笔填写的家庭主要成员包含李大江,并清楚的记载了其与李大江的兄弟关系和李大江的身份信息,尽管当时欢江科贸没有成立,但是仍能确定欢江科贸的法定代表人与李大雷的弟弟系同一人,由此我们认为李大雷有将设备转移去自家工厂的嫌疑,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搜集证据,不排除报案的可能性。证据九是被申请人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审批通过的手续文件,以及申请人入职时对规章制度的认可签字,用以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法定程序生效,亦经过申请人的认可,规章制度中的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设备管理实行部门责任制,生产部门的负责人是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入库、设备检修、设备出库、设备报废等工作。因其过错导致公司设备损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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