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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九百九十二章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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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这两个公约,因此如今要在国际上进行文物追索难度非常的大。

就算是加入了,这两个公约其实也只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的两个文件,只是一个大框架,底下还有许多复杂的法律难题。

很多不明白法律框架的人,认为只要是从中国流出的文物就应当回归祖国,只能说这是一种美好的远景而已,在实际操作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条约仅约束缔约国,缔约国之外的国家不受条约约束;其次各国私法规则通常赋予文物占有者以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的权利,通过公开市场获得以及流失时间较长的文物,原所有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第三就是举证难度,诉求方需要举证文物的流出是在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就拿「1970年公约」来说,它也只规定了缔约国返还被盗自公共机构的藏品,但对于来自非公共机构的被盗文物,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视国内法律规定,自己判定是否受理归还之诉。

因此这类文物的司法救济,事实上取决于缔约国的国内法。

比如八国联军抢走的中国文物,大多数来自故宫,圆明园,那么按照1970年公约的框架,这两处地方在当时是「公共机构」还是「非公共机构」,本身都不好定义。

其次就算是被认定为「被盗自公共机构的藏品」,也只适合于不列颠的法律,中国得去不列颠的法院上诉要求索回,最后判决也得是不列颠法官来判决。

说白了,就是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性文物保护和追索的这两部公约,压根就没法对大英博物馆里头的那些中国文物,埃及文物,伊拉克文物,产生一点对被盗方的权益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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