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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鸿听了这条补充项规定,点了点头认可道:「这个可以有,补上了一个漏洞,大家都一致赞成,我也赞成补上这条规定。」
他也表示赞成,那基本上这条补充项加进去是无悬念了。
新规一旦正式落地实施,以后发行人要注册上市就要自己对自己的公司给市场一个自认为合理的估值报价。
也许有人会认为让发行人自己估值报价那必须往高了报价,但问题是一旦发行人造假或者违规被查出来,然后公司被强制退市了,那就必须要按照发行人给出的估值来回购公共投资人手里的股票。
这条规定下,发行人要是想对自己的公司估值报的太高,但自己最清楚自己的公司的情况是不敢瞎报的,一旦自己给自己不合理的高估值,事后必然会被清算,会倾家荡产。
田嘉奕想了想如是说道:「只不过这项规定补充下,如果发行人自己给自己公司的估值报的很低,市场还会愿意给该公司高估值吗?」
闻言,方鸿微笑着说道:「不要走极端,正治经济学也并非完美无缺,市场经济学也不是一无可取,还是有发现价格的能力的。」
方鸿补充说:「公司本身真的优秀卓越,发行人给的估值低,市场也能发现价格,估值低了就会涨上去;反之亦然,公司本身不行,发行人给的估值高也会跌下去。这条规定好的地方就在于培养企业发行人和投资者对估值的理性认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本问题就是公平、公平,还是特么的公平。
在这样一套运行机制下,企业本身如果不是什么好货,发行人就不敢高估,因为到时候会赔个倾家荡产;企业本身非常优秀,发行人也不可能过分低估,因为估值报太低了,在募集同等资金量的时候,发行人要么多拿出股权,要么少拿钱,明显吃亏的买卖肯定不乐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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