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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时的欧洲诸强,对被殖民国的无辜平民,进行“无差别的射杀”,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凡有海外殖民地的,有一个算一个,都是一手的血,老大别说老二,因此,在国内,在欧洲,没几个人将这一类行为当做一回事儿,也很少有军人因为这一类行为受到实质性的处分。
可是,那是“在国内”、“在欧洲”,目下,可是在——呃,在敌军的军舰上啊!
这支敌军,可是刚刚将自己打的一败涂地啊!
特别是,此时,法国和中国、越南,彼此既未宣战,“降龙行动”就不能算正式的战争行为,即不能算正式的政府行为——当然,“降龙行动”得到了印度支那总督府的授权,可是,印度支那总督府只能算是地方政府,其授权的行动的法律效力是很有限的。
没有了政府的背书,指挥官个人的责任就大了许多,若中国人认定“蝮蛇号”、“梅林号”以及“玛丽公主号”的对岸射击不属正常战斗行为,就有可能不把“降龙行动”的指挥官当做战俘对待,而是当做——
呃!
如是,何以自辨?!
事实上,屠杀无辜平民,即便“在国内”、“在欧洲”,即便以欧洲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道德标准,依旧得算是“暴行”;“少有军官因为这一类行为受到实质性的处分”,只是因为大伙儿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若有人刻意跟你为难,把这种事情摆到台面上,往大里闹,你一样会惹上麻烦,区别只在于麻烦大小罢了。
譬如说,目下跟法兰西怼的热闹的普鲁士,因为没什么海外殖民地,手上没沾多少亚非拉人民的血,就可以大造舆论,大肆攻击法国人的“暴行”,以占领道德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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