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煌面露窘色,点了点头,法官的话他还是听得。
林自遥问道:“第三人刘培煌先生......”
刘培煌听林自遥如此称呼自己,露出满意的表情。
严华则微微一笑,觉得总算遇到了一个听话的当事人。
“第三人刘培煌先生,请问你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原被告已经在半年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林自遥问。
刘培煌眉头一皱,抱怨道:“不知道,知道了我就不会买他的房子了,弄得现在这么麻烦,房子房子拿不到,钱也给了张振,我光是利息就不知道损失了多少钱。”
林自遥继续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被告就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一家一直住在诉争房屋内;你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房屋,难道没有去看房?”
刘培煌与张振对视一眼,说:“没看过,但是我看过这个小区同样的户型。”
林自遥说:“这不符合常理,购买一套价值560万的房屋,居然没有实地查看过,就决定签合同,第三人显然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在签订第二份购房合同时存在过错。”
事实上,不是刘培煌不想看房,而是张振拦着刘培煌不让他看,张振借口老母亲还住在房子里,不方便看房,但房价上涨过快,张振的房子户型又好,同时有几个买家都想买张振的房子,刘培煌一时心急,听信了张振的借口,签了合同付了款,造成现在这般被动的局面。
严华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
严华说:“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举证。”
林自遥说:“原告举证:1、原告杨奇与被告张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购房事实;2、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原告杨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原告支付合计235万的购房款;3、移交凭证一份,这份凭证是被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时双方签订的凭证,证明诉争房屋被告已经移交给原告使用;4、水电煤、物业缴费凭证,证明诉争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5、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但是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6、原告律师费发票、交通费收据、误工证明,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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