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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章 借款合同纠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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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炽说:“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

林自遥与黄莺耳语两句,询问了黄莺的意见后,对刘炽说:“原告没有补充。”

曹晖也说:“没有补充。”

“那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事实部分已经说过的不用重复。”刘炽说。

林自遥说:“尊敬的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本金100万汇入指定账户,已经完成了借款的出借义务;被告收到本金后,连续足额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后,就没有再支付过利息或者偿还本金,已经构成违约。2017年6月,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原告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曹晖说:“尊敬的审判长,原告黄莺与其丈夫并无固定职业,单纯靠职业放贷为生,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不保护其债权,基于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林自遥说:“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有严格的规定,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是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曹晖没有接话,实际上他们没有证据证明黄莺是职业放贷人,但是出庭应诉了,总要说点专业的吧。

曹晖心里也清楚,本案的事实确实清楚,证据也相当充分,秦鹏飞输官司是跑不了的,但是作为律师,他不可能无所作为,只能迎难而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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