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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章 夫妻共同债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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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条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是再寻常不过的。

林自遥说:“本案中,王涛先生并未将这50万借款用于与被告柯姬女士的共同生活经营,这才是本案的关键。”

陆一鸣否认道:“这只是被告柯姬女士的推脱之词,据我的当事人刘五先生说,王涛先生曾向他言明,借款的用途是为了购置房产用于改善生活。”

“这不是事实。”林自遥言简意赅地否认。

“举证质证阶段,我会提到。”林自遥补充道,法庭上的任何辩解,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支撑。相反,如果没有证据支撑,即使答辩地再天花乱坠,也无济于事。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没有补充?”刘冰心问。

“没有。”林自遥和陆一鸣说。

刘冰心问:“原告,你主张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债务人王涛生前已经支付了多久的利息?”

刘五说:“支付了半年,也就是他出车祸前。”

刘冰心微微颔首,然后说道:“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先行举证。”

陆一鸣说:“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刘五与债务人王涛生前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刘五与债务人王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了王涛生前向原告刘五借款的人民币50万元,第二条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证明原告与王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钱款往来账户。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刘五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向王涛支付了借款本金50万元;3、交易流水,证明债务人王涛支付利息六个月,出车祸后就没有再支付过利息。”

刘冰心问林自遥:“开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证据清单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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