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克凡说:“被告答辩。”
陈由俊代表A人寿保险公司答辩:“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恶性肿瘤是在等待期内发病,被告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示了等待期为90天,A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很明确地向原告马研妍女士解释了等待期条款,即当事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原告确认并签字认可等待期条款。原告在等待期内,不幸发现罹患癌症,保险责任还未开始,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杜克凡问吴忧、李亦柯:“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是否有补充?”
李亦柯:“暂时没有。”
杜克凡说:“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先行举证,庭前,被告是否提前收到原告的证据材料?”
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说道:“收到原告提交的证据。”
杜克凡极重视程序,他认为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质正义。
杜克凡轻轻举起右手,示意原告先举证。
李亦柯接到了指示,说道:“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份证据,原告马研妍与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金,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双方都有绝对的约束力。第二份证据,原告马研妍的确诊证明,保险合同是在6月1日成立生效,约定90天的等待期,即8月30日,等待期结束,保险合同开始履行,原告马研妍是在9月6日确诊,已经超过了等待期,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份证据,是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拒绝赔付书,证明被告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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