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立天说:“现在查明到庭人员。”
林自遥说:“原告B银行,住宿地:怀海市芙蓉区大庆路75号,法定代理人:黄橙天,委托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林自遥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因为被告陈华未到庭应诉,故没有查明被告身份的环节。
杜立天说:“原告B银行诉被告陈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杜立天,人民陪审员吴芳、王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是否有异议?”
林自遥说:“没有异议。”
杜立天又说:“被告陈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下面,庭审正式开始,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林自遥说:“被告陈华在原告B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xxxxxx的信用卡,陈华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逾期不予偿还,截至2018年6月20日,已累计欠款共计.55元。该款应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某B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华向B银行偿还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8元、零售利息6415.49元、分期手续费.37元、违约金2370.71元,共计.55元,2018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98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陈华承担。”
“陈述完毕。”林自遥说。
杜立天说:“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杜立天又说:“原告举证”。
林自遥说:“原告B银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第一份证据是《信用卡申请表》,证明被告陈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第二份证据是《领用合约》,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信用卡的使用、利息、费用、还款等进行了约定;第三份证据是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明陈华持卡进行了透支消费以及消费明细;第四份证据是陈华信用卡余额构成表,证明被告陈华所欠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的数额。”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sisiread.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