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不是复杂的案件。
交通事故发生,由交巡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然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按照保险合同,启动理赔程序。
但这个案件的不同在于,刘梅以及孙越夫妇的车祸是孙越本人驾驶机动车不当造成的,并无其他的侵权人。另外,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指的是车外的人员。
而刘梅以及孙越并不是车外人员,而是“车上人员”。
保险公司正是基于刘梅以及孙越并非“第三人”“车外人员”,而是“车上人员”,认定两人并非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拒绝了刘梅提出的理赔申请。
“文姐,这个案件有没有协商的空间?”林自遥问A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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