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九年八月初七,凤阳府秋闱在即。
李之弘早就带着李大妮等随从住进了中都的一家客栈,与章正住在相邻的客房。去岁结了两个大案子后,章正就为李之弘的能言善断所钦佩,今年刚刚出了正月就去拜访他。
待章正说出自己对于律法的看法之后,两人相见恨晚,大有知音相见之意。中华法系向来是刑民不分,直至大清晚期修订的大清律才出现了民法的基本雏形,而章正说,现在的法律全都是从国家层面上对百姓进行教导,动不动就要上刑立威,十分不利于民间的自我调整。在乡村,大明律根本没有用,是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代替了官府进行执法。大明应该有一部法律,是民众自己调整财物、人身等的关系,有了过错也应该赔偿或者道歉,而不是惩罚。
如果不是李之弘说了几个类似于“电视机”“飞机”等的暗号,而且章正一脸迷糊,估计李之弘就要把章正也认为是穿越过来的人了。但其实细细一想,我国历史上并不缺乏民法精神,比如一千五百年前的秦朝,甚至是两千三百年前的周朝,就已经出现了很明显的“契约”。
依《说文》:契,约也。《礼记》注:契,券要也。书券是民事关系的记载方式,中国早已有之。据现有史料记载反映,我国西周后期及春秋时期便已有过相当发达的契约制度。只不过这样的契约制度,虽然已经初具现代合同法的“契约精神”,但仍然没有脱离官府的管制监督之下。虽然是“民不举官不究”,但一旦有民相告,官府就有了介入的权利,但大明成文法中并无平等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这就决定了,一旦出现了民事纠纷,只能按照刑罚来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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