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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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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开庭,只是证据质证。案子,说来也简单,但也复杂。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患者因“胃癌术后伴多发转移”去被告处就医,当时神志清,消瘦乏力明显,恶液质,伴恶心呕吐,腹胀,双下肢浮肿;卵巢、肾脏、肠系膜上下动脉周围软组织等提示转移性病灶,腹腔、盆腔均有积液。入院后第三天,从被告的住院大楼的病房跳楼身亡。患者家属状告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白清浅代理被告出庭,原告方没有请代理律师,四个老人,患者的父母和公婆出庭。

惯例地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之后,原告方开始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方不会说普通话,一口方言,听得白清浅有点累。

原告认为,是被告住院大楼的窗户没有封死,才让患者有了跳楼的条件,跳楼身亡不是自杀,是药物所致。

提供了一份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患者是在被告处跳楼身亡,排除他杀;一份奥施康定的药品说明书,说明被告给患者服用的此药会引起人体幻觉的不良反应。

白清浅代理被告答辩,如下:

患者跳楼身亡是主观行为,既然已排除他杀,那么就是自杀行为。被告未实施医疗侵权行为,患者的死亡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联性。

被告给予患者二级护理,营养支持等治疗,是为了改善患者的生命质量。患者入院时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权的问题,更不存在其亲属可以将监护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情况,不能因医院收取了护理费用就要求医院实施监护权。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二级护理是定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而非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医院所采取的护理措施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其进行看管和限制其活动自由。被告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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