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后世而言。“变礼易乐”与“移风易俗”,其意略同。
然于时下,却判若鸿沟,不可同日而语。
变礼易乐,为不从之大罪。不遵祖宗礼乐制度之诸侯,天子罚其流放。
移风易俗,却是安邦之道。
《礼记·乐记》曰:“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荀子·乐论》亦有:“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
据此可知,先王以礼乐,易民之风俗。其中义理,一言蔽之:礼不下庶人。
《礼记·曲礼上》:“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人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儒宗注曰:“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注①)’,不在刑书。”
于汉室而言。顺下而为,称“幸”。仰逆逢迎,称“侍”。
又谓“卑不谋尊”。蓟王以王后礼聘,二宫太皇,儒宗定罪:变礼易乐。有理有据,天下信服。
换言之。蓟王与二宫太皇之婚,违礼。
《礼记》:“昏(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周易·序卦传》:“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足见婚礼之重。
正因。两汉四百年,并无汉家帝后下嫁藩王之先例。更无行太后下嫁之礼法。故判蓟王变礼易乐。定不从之罪。不从,逆也。
于是,君流。
安乐舍中,张济窃问,王上何时君流。
崔相答曰,王上已定九九重阳,大婚之期。若不下《罪己诏》,悔婚二宫太皇。最迟十月末,当出行。流徙十万里。
张济,幡然醒悟。事有转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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