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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章 循序渐进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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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从贵州的具体情况分析的话,早在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夏四月,巡抚阎兴邦就上疏请安顺府官庄丁粮,按则征收的奏疏中提到。

“黔地褊,苗仲十居六七,向不编征;汉民更多寄寓,并无恒产,去来靡定,难编入籍。”

“黔省赋役,旧止万六千六百七十余丁,今已增多二千四百有奇”。

由此可知,当时贵州境内大量人丁、土地,并未纳入流官管辖编征,改土归流的目的即要把土官占有的人丁土地改归流官管辖治理,赋税俱归国库所樱

这样,在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实际上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

为此,朝廷必须“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拏,昏庸者渐次改置”,分别铲除不法土司,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取消所谓“化外”之地,把中央王朝的统治强加于所有原来较为自主自由的少数民族地区。

所以在改土归流的过程,必然充满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是一场刀光剑影经受“血与火”的洗礼的斗争。

因此雍正时期,清王朝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的土司,是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如对西北地区的甘肃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七载:“清改甘肃为省,各土司仍其旧”。

清王朝认为甘肃土司“有悍卫之劳,无勃叛之事”,“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

故至终清之世,“甘肃土司从未变革”。

而对于西南地区的云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雍正时改土归流,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

对靠内地和边境的土司采取不同对待;《清史稿》卷五百十四载:雍正六年(1728年)改流时,把“江内地全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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