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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章 ‘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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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以赵昺所知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而这里的“众人”,不仅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朝廷批准了详定编敕所提出的一项动议: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所以如果一项立法受到的非议很多,仍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因此尽管这大宋朝尽管还没有出现一个诸如议会那样的民选立法机构,也没有立法议员。不过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宋人认为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自来”二字,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如此一来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闭门造车,而是要经过“众人”的充分辩论,择其善者而从之。

另一方面,赵昺以为虽不能宋代已经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并不是特别明确。不过,若宋朝已经出现了法治的意识则是没有问题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当法律制订出来后,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权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州县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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