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可以发现,唐时大理寺的权力被分割了,但是职权更加细化与完善,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当然了,死刑案件等重大司法案件是需要上奏皇帝决定的,皇帝掌握最终解释权。唐代以大理寺为代表的三司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到了宋代,刑部的职权范围更加扩大,不再只做司法行政工作,而是直接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又给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增加了一层限制,平衡了三法司的权力,而宋时又增加了一个司法机关——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朝初期就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其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剥夺了这两个司法机构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这两个司法机关的监督。
审刑院长官为知院事,需要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先由大理寺审理,再报到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属官商议,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呈报皇帝决断。而赵昺最初是想实施司法独立,以刑部负责侦办案件,并进行初审。再以大理寺对案件进行复审,而已审刑院对案件的侦察和审理进行监督。
但是赵昺想想又放弃了,因为他以为在封建体制,以人治为根本的社会下实现司法独立很难,且这三个部门都存在着被裁撤的风险,而时时面临生存危机的机构,你让它能安心办事也是很难的。
这当然不是空穴来风,大理寺在元代的变化则更加明显,由于当时中央行政架构与唐宋时期大有不同,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等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行政工作,大理寺一度被取消或并入刑部当中,即便后来复设大理寺,也没有把它当作一个中央审判机关来对待了,大理寺面临消失在历史长河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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