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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考
除科举之外,另有笔帖式供满洲子弟进入仕途;
补缺
清朝高级文武官职一向有满(旗)汉缺之分。满洲人可任汉缺,反之除个别情况外,理论上是不可能的;
律法
清代满汉(旗民)不同刑。例如正身旗人[、犯充军、流刑罪者有免发遣以枷号代替的特权。此外,旗人司法权也独立于民人之外。如驻防旗人触法不归当地督抚管制,而由该地区驻防将军、都统负责。京旗子弟由步军都统衙门处理、宗室则由宗人府全权裁决。
待遇
清廷分拨满洲子弟以旗地,免赋税。旗地受国家保护,不得私自买卖。除了旗地之外,清廷还负责分配房屋以供居住。此外,满洲子弟未成年者有养育兵政策,按月可得一定薪资。
居住
清廷在全国各处八旗驻防地均设置“满城”供兵丁居住,汉人不得随意出入满城。东北满洲故地无满城之分则设置柳条边,防止汉人进入“龙兴之地”
首崇满洲政策和给旗人寄养的特权,使满人的风俗从骑射民族的勤俭朴实变为奢华糜废。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帝逊位,民国建立,“首崇满洲”之国策也随之寿终正寝。
蒙古政策
清政府对内蒙古实行特殊管理。一方面以联姻来笼络蒙古各部首领,以宗室女外嫁各部首领及其子侄。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实行分而治之的“扎萨克制”,亦即盟旗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原蒙古各部称为盟,是内蒙古地区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旗设旗长,即“札萨克”,为世袭之职位。旗下设佐、什,受旗长管制。若干相邻的旗为一盟,盟有盟长,由中央直接任命。盟为监察区,不属行政单位。当时主要有哲里木、昭乌达、锡林郭勒等盟。各盟旗直接对中央负责,受理藩院的管理。另外,在内蒙古地区设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和绥远副将军,率军驻防要地,以加强军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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