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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后,积累了大量判例最后编入法律不说,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试行也产生了一些不适应。这种类似吵架双方,争取围观群众支持的司法原理,其实很容易平息民怨,因为裁决是否有罪的,是老百姓,是围观群众,是公众,所以输了官司的人,如果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很难讲输了官司推到法官不公,或者吃拿卡要上来,更不会迁怒到政府身上,出现某一件特殊的挑战了公序良俗的司法审判,最后公众将愤怒加到政府身上的事件,因为判决的就是公众,而公众的观念就是公序良俗。
所以陪审团制度下,往往决定胜负的,就是当地的文化习惯,而不是权威性的法官。
这种制度当然有不利的地方,因为他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当地人更容易得到包庇,因此后世许多中国公司到美国打官司总是输,原因就在于这里。
又由于中国有顽固的欺生文化,欺负外地人的情况十分普遍,异乡人哪怕是劣迹斑斑的人,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也往往十分乖巧。出现在这种情况的原因,大概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有关,外地人来到自己生活的地方,挤占了自己的生存空间,跟自己有没有什么亲戚关系,当然要欺负欺负了。
由于这种情况,引起了外地人对法院的广泛不满,外地人在跟当地人发生冲突之后,很少打官司,大都采取了忍耐的态度,反过来助长了欺生的文化。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事实上的犯罪。鼓励犯罪当然不是司法的目的,所以这一点是必须调整的。
周琅采用了异地审判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中有一方提出要求异地审判,那么审判就可以改到异地进行。这不仅适用于外地人跟本地人之间的司法纠纷,而且也适用于本地人之间的司法纠纷,毕竟如果两个人一个劣迹斑斑,另一个名声很好,由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团很容易因为感情而做出跟事实不符的认定。法律维护的是公正,包括那些没有犯罪的坏蛋的公正,也得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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