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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敬斋上午先是去了广储门外的茶馆,闲谈间便借机向一些茶客打听了焦应元的事。果不其然,那些人就没一个说他好话的,都说此人好赌,甚至连公中祖屋都要卖掉还债,实在是败家。
到了下午,被他派去前往焦母住处周边打听的手下也回来禀报,说不管是周围店铺的伙计掌柜还是卖菜的邻里街坊,众人都说王氏为人持正,和蔼可亲,可自从她大儿子开始打官司乱攀咬,老太太几次去衙门作证,搞的身体就大不如前。
到了此时,方敬斋心中已经认定,不管本案是不是诬告,焦应元这人的人品实在太烂。在他这个老刑名看来,焦应元之前敢屡次诬告,与朝廷在刑名上“抓大放小”的处理方式有很大关系。
清代诉讼案中有个十分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诬告现象十分普遍。民间对于诉讼一事,有着“无谎不成状”之说。告状之人或为利益、或为报仇、或为胜诉,他们往往会在诉讼之时夸大其词,甚至是胡编乱造。
这年月一件诉讼案从头到尾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即放告、准驳、审理与覆审;只有完成这四个步骤,一件诉讼才算完结。民事案件的放告都是逢三六九日才会接状子,除此之外的日子,官府皆不受理。
有清一代的司法制度沿袭前明的“慎刑”原则,为防止审案官员滥用刑罚,清廷是制定出了十分严格的复审体制,即徒刑以上的案件需要经过按察司和刑部的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刑罚。
与复审制度同时进行的,就是更为严苛的官员责任追究制度,即若上级司法官员在复审的过程中,发现下级官员有错判的行为,那下级官员就要受到严惩,轻则罚俸罢官,重则脑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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