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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主要有五个阶段:世袭制——军功爵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
第一阶段:世袭制。
自西周到春秋战国的的选官制度,也叫世卿世禄制,它以宗法制,分封制为基础以嫡长子继承制为特征。
从周天子逐层类推,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的权力体系。它维护的是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战国末期,随着各国变法世卿世禄被军功爵制取代。
第二阶段:军功爵制。
秦在商鞅变法时制定二十级爵,这个制度是战国末期所有变法中最彻底的,最大限程度废除了世卿世禄。
从此之后有军功的授予爵位,官吏也必须从有军功爵的人里挑选。每斩敌首一个,授爵一级,按爵位等级规定占田亩数,奴婢数量和服装要求。
军功爵制重点不在选官,而在提升军队的战斗力。
第三阶段:察举制。
汉初官吏有两个来源,一是按军功爵位,汉是一个在乱世建立的新王朝,吏多军功很合理。
二是选自郎官,郎官是宫廷守卫或皇帝侍从。但到武帝时,军功地主已经没落,而郎官出自任子或貲选,就是推举自家子弟或者花钱买官。这样很难选出真正的人才。
于是元光元年(前134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令郡国每年举廉孝各一人,从此察举制正式确立。
除举孝廉为主要取士科目外,武帝还不定期设立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科察取士。这些被察举到中央的人一般在郎署供职,然后再逐渐迁升。
第四个阶段:九品中正制。
曹丕为了获得世家大族的支持推行九品中正制。由中央派中正官去各地察访士人,中正官依据品德,才能,门第来品评士人,共分九品,被评为上等者可以到各级行政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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