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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据出来之后,对于此案的判决,苏长生心里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倾向。
然后,公开审理的目的,就是苏长生想看一看,民声民意,舆论到底是怎么样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制定律法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人情。
苏长生也曾想过,当事情的真相曝光之后,舆论导向一定会倾向于同情弱者。
百姓一定会全部维护汤姆爸爸。
但是,苏长生没有料到,他们对于诬陷的老太太一家人,竟然如此的厌恶。
他们给出的惩罚居然是,杀死拉姆老太太,杀死他们全家人。
苏长生的法律思维,自然是更倾向于后市的法律思维。
而按照后世的法律思维,老太太绝对罪不至死。
甚至即便是判刑,都不会判得太重。
因为年龄还有受伤等综合因素的考虑之下,可能对她的惩罚只会是处以罚款,然后不了了之。
这样的处罚,看上去绝对是不公平的。
然而这却是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产物。
当然,苏长生作为创造者,他的想法,自然是有所不同的。
他的想法,是要最大程度来维护公道人心。
苏长生决定要重重处罚拉姆老太太一家。
苏长生准备的判罚力度是,判罚拉姆老太太十年有期徒刑。
他的家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且需要赔偿给汤姆爸爸10万赔偿金。
苏长生觉得这样的判罚,足够给后来者警示。
确保以后都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或者说,如果有人想要像拉姆老太太一样诬陷别人的话,首先要考虑一下这么做的后果,要考虑一下是不是值得的问题。
判罚结果出来之后,苏产生现场给予公示。
苏先生想要现场征集一下百姓的意见,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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