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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是否受fa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女法官看向王川。
“再审申请人是fa公司的董事长,平时需要按时上班虽然不打卡,但请病假和事假依然会被扣工资,这一点在之前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表中有明确记录。”王川道。
“被申请人,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我们认为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但是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提供劳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所以再审申请人不提供劳务时,被申请人自然有权不支付劳务报酬。
另外,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实为委托合同关系。”男律师道。
王川明白,对方律师想把法官的注意力引到公司法上,从而认定双方的委托关系。对于双方的委托关系王川没有异议,对方搬出了《公司法》,拿委托关系说事,法官和王川如果顺着这个方向辩论下去,肯定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不得不说,男律师很聪明。
“再审申请人,你们对委派的事实有异议吗?”女法官道。
“针对申请人受fa公司的股东fc公司委派,担任董事长职务的事实我们认可,但是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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