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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被告人事部门找原告希望他能继续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经过多次沟通,最后原告同意留任。”王川解释道。
“你们有与被告人事部沟通继续工作的证据吗?”女法官追问道。
“没有,当时都是打电话,口头上谈的,我们也没想到被告会出尔反尔!”屠明一脸憋屈道。
“也就是说,在提交离职申请后,原告并未实际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是的,原告提交的工资流水上有被告发放二月、三月及四月工资的记录,证明员工一直工作到了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王川道。
“被告,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因为审批的原因,所以我们没有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我们已经同意了对方的离职申请,后面几个月的工资实际上是劳务费。”女法务专员解释道。
“我看申请表上人事部经理的审批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三天,而总经理的审批时间却是在原告提交申请后的三个月以后,这是怎么回事?被告!”女法官问道。
“当时总经理不再,出差了!所以审批晚了几个月!”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你们提交的离职交接通知下面有划痕,上面写着‘不认可该说法’,落款是原告,这是谁写的?”女法官问道。
“我也不知道。”女法务专员装糊涂道。
一开始她是真不知道,当时人事部提供材料时就存在划痕,不过以她的经验来看,这字应该是原告写的,后来人事专员证明了她的猜测。
“原告,这是谁写的?”女法官看向原告席。
“是我写的,当时被告让我签收,我就写上了不认可该说法,并签了名,至于是谁用笔划去的,我也不知道,这份文件一直保存在公司,应该是公司的人干的。”屠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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