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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所谓士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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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强调一下,明朝一开始,从来就没有对士绅们进行免税的优待,而只是对徭役的优免。

整个大明,除了老朱家的藩王,没有人能够免税。

司马光曾说过:“有因役而亡者,无因赋而亡者。”

对于百姓来说,赋税重顶多倾家荡产,但徭役重就是破家灭门。

在明初,朱元璋见到这种情况,就提出了优免条例,官员们很多都是远离故土,根本不可能承担家乡里甲给他们分配的抬轿、修路、打更等杂役。

二来也不可能今天还是朝廷高官,明天就跟皇帝说我要辞职回去抬轿子了。

所以,从洪武年至嘉靖、万历,对于徭役的优免一直在成型,后来在嘉靖二十四年形成成例。

即:京官一品优免役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以下递减,至九品优免役粮六石、人丁六丁;外官减半;举、监、生员优免粮二石、丁二人;致仕优免本品十分之七。

许多人就望而生义,以为优免的钱粮,而实质上有明一朝,优免的范围始终是严格限制在劳役之中,从来没有扩大到赋税领域。

所谓的“优免役粮三十石”和“免田一万亩”指的是优免附着于“粮三十石”和“田一万亩”上的劳役,并不是免除他们的赋税。

赋税该交还是要交,只不过劳役费用能少交杂役那一部分。

通俗的解释,官绅们家的佃户,基本上可以免除徭役。

到光是这一条,就让投献之风大起。

然而,政策是好政策,但是政令一出紫禁城,但在具体的以县为单位的执行层面,乡绅们会通过各种手段,通过和县官勾结,不服正役、不交赋税……

“也就是说,本来只是对徭役的豁免,但传到民间,各县,就变成了赋税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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