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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七百五十五章力士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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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令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酒文化,此“论语玉烛”酒令筹中,写有觥录事、律录事、录事和玉烛录事,这些当为酒宴上的执事人。

酒宴席次坐定,众人公推觥录事,由觥录事决定抽筹次序,指定律录事、录事和玉烛录事共同担任酒宴的执事人。

觥录事掌管酒令旗和纛,负责决定对违规者的惩戒。

这组宴集行令专用器具,在出土唐代文物中尚属首次发现。

唐代酒令制度记载不详,宋人洪迈《容斋随笔》中就有“今人不复晓其法矣”的感慨。

特殊的酒具都有了,那么自然不能却酒杯。

像是银高足杯素面,高14.8厘米,口径14.5厘米,圈足8.6厘米。

五曲形,深腹,圈足,足内刻有“力士”二字。

腹外饰突棱一周。

据现在一些专家考证,此种杯是酒器中与酒筹配合使用的“觥盏”,其形制独特,迄今为止仍属孤例。

除了酒杯之外,这座窖藏还有银盆3件。

一件鎏金,高7.3厘米,口径34.5厘米,底径24厘米。

两件素面,其一高7.5厘米,另一件高6.8厘米。

鎏金摩羯戏珠纹银盆,腹部五曲。

底面为小波纹地,錾刻一对翘尾展翅、睁目张口的摩羯,嘴前各有一颗火焰宝珠,衬以莲花、荷叶和游鱼。

底腹及腹沿之间,饰破式草叶纹与卷草纹带,腹内五曲区间内刻珍禽,衬以涡轮状卷草纹和鱼子纹。

外底镌刻有“力士”二字,刻花处皆鎏金。

素面银盆,敞口,平底,口沿内刻“力士”二字,出土时覆于银酒瓮之上。

3件银盆当为酒樽,是筵席盛酒之器的古称。

唐代筵席上的盛酒之器多为盆,口径一般在30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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