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各个国家在实施授田制之后,会遇到老百姓不愿意种地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来惩罚和鼓励。
有一些惩罚措施,比如魏国的规定——《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后所附的“魏奔命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假)门逆(旅),赘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大意是魏国的一批老百姓不愿种地,统治者本想杀了他们,但又不忍,就派他们去当兵。
打仗时,吃肉的时候就不给这批人,攻城的时候就让他们冲锋在前。
其实就是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鼓励措施,比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就规定了每年四、七、十与正月四次评比耕牛。
成绩优秀的,则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并免除饲养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
成绩低劣的,要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睡虎地秦墓竹简》)
对于居赀赎债者,《司空律》规定,播种与治苗时节,各给二十天回家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
包括《田律》有一条规定百姓居田舍时不准醘酒(《睡虎地秦墓竹简》,此条又见于新出土的《岳麓书院秦简》,见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
恐这怕也是为避免百姓酗酒耽误农作而做出的。
还有湖南里耶秦简为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二月,洞庭守礼下达的文书,其中引用的“令”云:“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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